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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近期,制止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餐饮场监有关要求,依据《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浪费例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山东省市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管局公布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起典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型案4月13日,制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二批6起典型案例。餐饮场监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4月7日,浪费例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山东省市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00元的管局公布行政处罚。

根据舆情线索,起典执法人员对济南大匠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型案发现当事人对其餐饮服务场所内的制止6个包间均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9日—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董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区老贾南云上品快餐店、黄岛区皓程烘焙店、黄岛区苟治会麻辣烫饭店、黄岛区抄大碗牛肉面馆、黄岛区李方河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以上6家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以上6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6家餐饮单位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希安快餐店等7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8日—4月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张店希安快餐店、张店燕西饺子馆、博山山头东丽源酒店、博山区南博山镇新世缘餐馆、高青口之福涮羊肉火锅店、高青县石磨坊私房菜馆、高青丰泽园水饺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以上7家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6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以上7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7家餐饮单位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枣庄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9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餐饮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4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润芃堂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27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润芃堂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城关北大荒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3月3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城区城关北大荒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7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责任编辑:张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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